(2012)古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实际支出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芦丽群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