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学连与李年柱、孙开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连,李年柱,孙开威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赵学连。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年柱,住图们市。被告孙开威,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连诉被告李年柱、孙开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