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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学连与李年柱、孙开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连,李年柱,孙开威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赵学连。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年柱,住图们市。被告孙开威,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连诉被告李年柱、孙开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