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靳金顺、陈娜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靳金顺,陈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会谦,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靳金顺,农民,与被执行人陈娜系夫妻关系。被申请执行人陈娜,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安行非执字第13号非诉行政案件裁定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靳金顺、陈娜夫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金顺、陈娜在银行(社)存款20453元,冻结期限为六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历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