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茅箭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鲁伟与王彩虹、龚利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伟,王彩虹,龚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茅箭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鲁伟,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系东风汽车公司设备制造厂职工,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彩虹,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竹溪县人,无业。住茅箭区。被执行人龚利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系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二厂职工,住址同上,系王彩虹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茅民一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4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彩虹、龚利华的银行存款49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O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杞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