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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鹿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单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某,单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鹿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单甲。申请人叶某某、单甲要求宣告单乙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某某、单甲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叶某某与被申请人单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单甲系单乙儿子。被申请人于1996年10月份离家出走,其后即杳无音讯,申请人经多方寻找,均未能发现单乙行踪,现单乙下落不明约十五年。请求宣告单乙死亡。经查:单乙,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温州市人,原住温州市鹿城区××前××号,与申请人叶某某系母子关系,与申请人单甲系父子关系。单乙于1996年10月离家出走,申请人经多方寻找,未能发现单乙行踪,现单乙下落不明已逾十五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单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单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单乙于1996年10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叶某某、单甲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十五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单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单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琼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