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岑乾通与沈国强、陈玲恩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乾通,沈国强,陈玲恩,沈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岑乾通,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乾通铜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慈溪市。被告:沈国强,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玲恩,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沈羽洁,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甬慈商初字第12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陈玲恩、沈羽洁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查封被告沈国强名下、座落于慈溪市桥头镇陈家村的房地产。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玲恩、沈羽洁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4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沈国强名下、座落于慈溪市桥头镇陈家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集建(1996)字第12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逍字第2735号]的查封。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