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东营市鑫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鑫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66号原告东营市鑫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刘其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199号。法定代表人XX奇,董事长。被告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号北。负责人彭永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鑫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工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鑫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