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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茅箭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嘉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嘉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茅箭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嘉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云华街258号。法定代表人刘安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茅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7日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1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