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熊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熊某,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万某,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万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