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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石开选与方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开选,方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石开选,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礼文,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毕从寿,男,退休干部,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开选诉被告方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原告石开选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开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石开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