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石开选与方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开选,方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石开选,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礼文,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毕从寿,男,退休干部,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开选诉被告方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原告石开选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开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石开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