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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周汝英与王世奎、余锦凤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汝英;王世奎;余锦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15民初301号原告:周汝英,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世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锦凤,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汝英与被告王世奎、余锦凤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周汝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汝英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汝英负担。审 判 员 向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竞书 记 员 祝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