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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400号原告:姜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叶太仓,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某甲,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开功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太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某诉称,原告原籍在阜阳,2005年经同事介绍认识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边某乙。被告是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浮而不实之人,吃喝靠父母,花钱靠偷骗。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拳脚交加,原告是外乡人,只得强忍折磨和摧残,被告经常用老虎机等赌博,没钱就搜原告的身,骗外人的钱。去年5、6月份,被告竟然偷走原告的信用卡,透支了27000元,后来交通银行向原告催要并要追究法律责任,原告及其母万般无奈分别还了12000元和15000元。被告还心胸狭窄,对原告疑神疑鬼,不让原告和男士说话,到原告工作的医院无理取闹,弄得原告人前人后没面子,无法做人。现原告经过反复思考,觉得原被告之间情分已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姜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结婚登记情况。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边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理由不实,双方自愿结婚,现虽有矛盾,但有和好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庭审举证质证,边某甲对姜某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举证1-3的三性均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姜某与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边某乙。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时有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2年2月1日起诉离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边某甲双方自愿并经登记结婚,其婚姻是合法婚姻,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夫妻感情问题,由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建议双方正确处理有关问题,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