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景某某诉周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景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