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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景某某诉周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景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