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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陈飞、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飞;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滨河花园478号8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3994273390. 法定代表人:段亚东,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70000元和垫支诉讼费7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川072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陈飞债权金额为70000元和垫支诉讼费775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7840.80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金额62159.20元和垫支诉讼费775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经传统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亚东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