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辽080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20-08-02

案件名称

刘世哲与李振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世哲;李振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辽0804民初658号原告:刘世哲,男,汉族,2003年1月2日出生,现住鲅鱼圈区。法定代理人:刘洋,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振兴,男,汉族,1995年6月6日出生,现住鲅鱼圈区。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863元、护理费637.7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2800元,以上共计5750.7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13日,营口市鲅鱼圈区桃花潭路丽水御尊B区23号楼楼下,被告与何洪祥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何洪祥儿子同学即原告路过,见状上前问情况,被告打了原告。原告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振兴于2020年3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世哲2950元;二、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车树杰书记员王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