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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连民与张建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民。被执行人张建德。本院在执行李连民与被执行人张建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