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连民与张建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民。被执行人张建德。本院在执行李连民与被执行人张建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