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案件款13094元,案件受理费685元,并承担执行费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某当庭兑付13094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685元,执行费96元,申请执行人亦领取,迟延履行金部分被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再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刘定平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