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郝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郝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案件款5600元,案件受理费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兑付50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下剩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刘定平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