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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红奎与田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奎,田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镇民初字第97号原告朱红奎。被告田茂英。原告朱红奎与被告田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茂英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红奎诉称,2010年11月份,被告因其妻做生意资金困难,在其处借现金52200元,约定月息3分钱。之后其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归。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2200元,利息7673元,本息共计59873元。被告田茂英辩称,其因妻子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2200元属实,原告请求的利息数��不实,其无能力一次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田茂英因其妻子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每万元月息300元。后被告先后几次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2011年10月23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田茂英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时间误写为2010年10月23日),借款金额一张为48000元,另一张为4200元(该款为结算利息),共计522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仍按每万元月息300元计算。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3月20日,借款本金48000元的利息为7056元,本息共计59256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未能及时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借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清偿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借原告本金产生的利息4200元不能再计复息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茂英清偿原告朱红奎借款本金52200元,利息7056元,本息共计59256元。(上述款项59256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田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永峰审判员  杨延承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国附相关法律规定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