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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