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