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张龙保与戈来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保,戈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张龙保。被告戈来福。原告张龙保与被告戈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宪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龙保、被告戈来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龙保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27日借给被告2万元并口头约定三日内归还。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戈来福辩称,我和原告是打麻将认识的,借了3万元,我转给别人1万元,还有2万元打了张条子,注明每个月还500元,这次他把条子裁掉了。现在总共欠款18500元,这个我是承认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被告戈来福向原告张龙保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张龙保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2012年元月13日,双方曾因还款问题产生争执并经双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其间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审理中双方确认现尚欠本金189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双方对还款及欠款数额叙述一致,被告出具的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被告戈来福应按原告要求归还欠款。故原告张龙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戈来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龙保借款本金18900元;并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宪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中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