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段文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527号罪犯段文豪,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住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青仁村*组,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文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刑期止于2013年7月30日。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24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1月20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2年10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文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8.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文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文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宇代理审判员 陈浩代理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