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廉州镇x路*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廉州镇x路*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乌家镇岭顶村委会x队*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西显村委会新x村x队*号。被执行人何某,女,197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西显村委会新x村x队*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陈某某、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4970.89元,申请执行费2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陈某某、何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将执行款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已将执行款2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未执行款项,被执行人今后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据此,本案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合执字第5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黄以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