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04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白银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其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04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某某(原申请人),男。再审申请人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白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5日,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白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反映人吴某某具有调解欺诈和诉讼欺诈的主观恶意,白银市白银区武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和(2015)白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均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白银市白银区武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2015)白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支持其主张。被申请人吴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绍爱审 判 员 陈晓娟人民陪审员 韩彩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亚君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