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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福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福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兵,经理。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被告为原告三层车间约14000平方米装饰内外墙抹灰、地面拉底的施工,由于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经烟台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施工的工程共计给原告造成损失1435240.52元,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不存在名为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光审 判 员  初起升人民陪审员  汪光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学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