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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许曼曼、良润医疗器械(明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许曼曼;良润医疗器械(明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曼曼,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良润医疗器械(明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祁仓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0797745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曼曼因与被上诉人良润医疗器械(明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曼曼以与良润医疗器械(明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曼曼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曼曼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许曼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