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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郑庆彬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505号罪犯郑庆彬,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龙福村*组**号,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彭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庆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郑庆彬同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成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止于2015年8月2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庆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庆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庆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宇代理审判员  陈浩代理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