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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海宁,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曹海宁,田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咏。委托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宁。被告田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海宁及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60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