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臣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张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卫委托代理人常忠山被执行人张国臣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臣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