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音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音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德兴路2号第二栋第一层B区、第二层、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宁花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定波,广东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波,广东罗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华音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11H。法定代表人王悦聪。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实际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华音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