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与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雷策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oseLuiseBretosJavierre,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外初字第12号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与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22830.61元,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人民币1351681.81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慈执民字第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