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善宏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宏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2号原告: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根荣,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嘉善宏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陶庄镇翔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阮桂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干卫卫,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宏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嘉善宏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宏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诉讼费469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