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46号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4号。法定代表人:马小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梦璇,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程新麟,总经理。被告: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和平大道1154号。法定代表人: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梅赛霞,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琪人民陪审员 肖 萍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