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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四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福红、刘明与赵玉敏、张志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福红;刘明;赵玉敏;张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3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四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红,企业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教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春平、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敏,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忠,个体工商户。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福红、刘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4472元,退还上诉人王福红、刘明。审判长  贾宝兴审判员  刘庆武审判员  张景常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