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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昌,石焕未,孙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丛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昌。被执行人石焕未。被执行人孙金玉。本院在执行高学昌与石焕未、孙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