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昌,石焕未,孙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丛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昌。被执行人石焕未。被执行人孙金玉。本院在执行高学昌与石焕未、孙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