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磐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凤霞与张金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霞,张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磐民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霞,女。被执行人张金亮,男。申请执行人刘凤霞与被执行人张金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磐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凤霞于201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