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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二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胜与郭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郭振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696号原告郭胜,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天宫营乡郭王宋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王媛,辛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振坤,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木村乡西八弓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与被告郭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以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