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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丽辖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纳爱斯××有限公司与上海××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司,纳爱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丽辖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司。住所地上××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爱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庄某某。上诉人上海××司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1)丽莲商初字第11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不能约束上诉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虽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浙江丽水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因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江少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