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孟荻,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娜丽。被告陈某。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3月6日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而原告未在上述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