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柴挺凯与竺雷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挺凯,竺雷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柴挺凯,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雷杰,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挺凯诉被告竺雷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挺凯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柴挺凯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