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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泳均与孙瑞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泳均,孙瑞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泳均,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孙瑞泽,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王泳均与被执行人孙瑞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泳均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孙瑞泽主动将全部执行款2000元及执行受理费50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泳均于2012年3月23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