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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元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海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03号原告陕西天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谢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海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元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海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天元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元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元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员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