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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陈敬、肖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陈敬,肖健,温伟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B座1-3层。法定代表人吴显明。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敬。被告肖健。被告温伟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武旭东书记员     黄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