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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孙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兴华,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孙高宝,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高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10000元及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高宝的存款17815.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虞盛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