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彩霞,相永刚,方小强,徐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彩霞。被执行人相永刚。被执行人方小强。被执行人徐树春。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彩霞、相永刚、方小强、徐树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彩霞、相永刚、方小强、徐树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164.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9164.95元,扣缴执行费53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