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震、贺艳与被执行人吴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震,吴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2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田震,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贺艳,住吉林市,系田震母亲。被执行人吴猛,因犯故意杀人罪,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田震、贺艳与被执行人吴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吉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吴猛正在服刑,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田震系在校学生,并与贺艳共同生活,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故本院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吉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