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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震、贺艳与被执行人吴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震,吴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2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田震,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贺艳,住吉林市,系田震母亲。被执行人吴猛,因犯故意杀人罪,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田震、贺艳与被执行人吴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吉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吴猛正在服刑,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田震系在校学生,并与贺艳共同生活,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故本院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吉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