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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德清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德清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德清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8048173x,住所地德清县××镇环城南××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012年2月29日,徐飞驾驶浙a×××××江淮牌中型厢式货车由江苏镇江驶往德清县乾元开发区,18时28分,行经304省道32km+600m处,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停放的浙e×××××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浙e×××××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又与行人张守忠发生相撞,造成张守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德清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浙e×××××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之所有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浙e×××××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德清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e×××××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谈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