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桂荣与怡东(宁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荣,怡东(宁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周桂荣,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业户口,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禹自忠,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燕(系原告女儿),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怡东(宁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6637-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纬三路65号。法定代表人:方元德,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利霞,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委托代理人:谭晓江,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荣与被告怡东(宁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荣撤回对被告怡东(宁波)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桂荣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