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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舟岱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爱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剑哲。被告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明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礼蓬。原告王爱平不服被告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岱工商处字(2011)第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爱平及委托代理人马剑哲、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明海及委托代理人方礼蓬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违法事实成立,被告对其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原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系违法,故同被告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力奋审 判 员  董跃国人民陪审员  於国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金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