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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裘某1与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1,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37号原告:裘某1,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曹国振,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某2,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1与被告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1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1撤回对被告裘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某1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